文字商標就是指純粹使用文字(漢字,中文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外國文字或字母)、數位所構成的商標.通常也就是指根據《商標法》第八條中有關商標六要素組合規定中僅用:文字、字母、數位及其組合所構成的商標.
作爲構成商標的文字,可以是漢字(簡體或繁體漢字,異體漢字不能使用),中文拼音,少數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國家的文字或字母,數位,不同文字之間可以組合使用.
作爲構成商標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標法》把僅以字母構成的商標歸在文字商標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把字母作爲商標的構成要素之一,這樣規定更符合實際,也便於商標主管部門對申請依法審查覈準.
作爲商標構成要素的數位,也是2001年新《商標法》的新規定.構成商標的數位,既可以是阿拉伯數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寫數位.
一般來說,單個字母或數位由於缺乏顯着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數採取審查制度的國家都是不能註冊的.因此,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字母或者數位纔可以用作文字商標.
不同語言的文字或數位之間可以互爲組合,文字的組合可以使用有含義的詞語,也可是生造的無任何含義的詞語.
文字商標不得使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所規定禁止使用的文字.
應說明的是:
①我國審查商標時,除漢字(包括中文拼音)、英文文字構成的商標是按照文字的含義直接檢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劃分圖形要素分類後,作爲圖形來進行檢索的.
②除漢字,中文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數民族文字和外國文字、字母在申請註冊商標時,應附加說明系何種文字及相應的含義,否則,均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義解釋,或作無含義解釋.
因此,如果沒有特殊需要,文字商標應選擇漢字(包括中文拼音)或英文文字爲首選.
文字商標中的文字字體,可以是印刷體、書寫體或美術體等,當文字字體以某種圖案形式變形表達時,這種商標就已脫離了文字商標的本來面目而成爲了圖形商標.
文字商標具有易於呼叫名稱,便於宣傳的特點.由於文字是構成商標中的顯着部分,其文字、字義、字音、字形、書寫方式等起着主要的認讀作用,因此易於判斷區別,易於保護.但文字商標也易受語言文字的限制.
二、圖形商標
圖形商標是指純粹使用圖形或記號所構成的商標.
圖形商標所能使用的圖形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泛,有着無限的變化空間和易於表達的視覺外觀,它不受語言文字的限制,無論是在使用什麼語言文字的國度和地區,人們只要認識圖形就很容易的識別.
一般來說,以一個極其簡單的幾何圖形(如,一條直線,一條曲線,規則的三角形等)所構成圖形商標的主體,將極易被認爲是缺乏顯着性的.
具備顯着特徵的圖形商標,應該有着明確的構成主體和視覺中心,一看到圖形便使人能夠聯想到一個名稱的作用.否則,一個雜亂組合、無構成主體或有多個主題的圖形,即不利於消費者識別記憶,亦不利於呼叫名稱,既使獲準註冊,要保護起來也非常困難.
在使用圖形所構成的商標時,不得使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所禁止使用的圖形.
由於圖形設計的表達方式千變萬化,既使是同一事物物件,都可以被設計成有一定區別的不同圖案,而被應用在不同的圖形商標中.此外,由於每個人對圖形的直觀感覺不同,會造成不同的主觀判斷結果,因此,如果沒有獨創性的圖案設計的話,純粹圖形商標在註冊前審查及註冊後保護的難度較文字商標來說要大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