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是享有法人權利的經營公司,由參加者投入的所有權(即資本份額)組成固定資本.份額給予參加者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並按份額得到公司的部分利潤,即分得紅利,在公司破產時,得到破產份額,及依法享有其他的其他權利.
公司名稱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簡稱"SIA"或"公司",公司名稱要使用拉脫維亞語,除非本身是外國公司或在合資公司中外國資本佔公司固定資本的40以上.
公司創立者被認爲是簽署公司創立協議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成立後擁有公司固定資產份額的人.如果公司業務有外國人蔘加,則應依法進行補充註冊.公司創立者不能超過50人,如果超過,則應在2年內改造爲股份公司或停止業務,此規定對農業和漁業公司例外.
在公司成立協議中應包含:
1)創立者姓名或名稱、地址、帳戶、職務、護照號等
2)創立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3)創立公司的業務範圍
4)公司章程
5)固定資本的構成、數量等
6)公司業務所必須的現金數量
如果公司的固定資本是財產投入,那麼應該進行財產投入通告,通告應有所有創立者的簽名.
公司章程應包括:
1)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2)公司業務範圍和期限(如果有的話)
3)參加者的信息:姓名或名稱
4)固定資本規模、資本份額的價值、數量和轉讓程序以及增減固定資本的程序
5)公司和參加者的法律關係
6)公司管理層、監察機構及成員數量、監察機構選舉程序和權利義務
7)參加者大會的權力
8)年報的程序
9)利潤分配條件
10)儲備及其他基金的設立程序
11)現有份額的更替程序
公司章程應由所有創立者簽字.
註冊時必須提交以下文件:
-註冊申請,
-爲創辦該公司,合資各方簽署的文件,
-如果創辦者採用金融投資,則必須出具銀行的通知,證明其確已繳足該數額的資金,
-如果該公司從事受限制的經營活動,則需提交拉內閣或其授權機構所發執照,
-完整的註冊證明.
-在該企業有簽約權的所有人員的簽名.
-證明已納稅的有關文件.
-在其本國進行註冊的有關證明的複印件.
-該外國公司的開戶行出具的證書.
-根據拉脫維亞企業法律的其它特定條款,應遞交的其它必要文件和執照.
公司一旦在拉脫維亞企業註冊機構註冊完畢,就擁有了法人權利.
創立者可以用自己持有的公司資本份額進行抵押,但在召開創立者大會前,他應該掌握自己資本份額價值的50%以上,否則在創立者大會上將沒有表決權.
如果掌握了創立協議中規定的公司固定資本份額的50%以上就可以召開創立者大會,如果與會代表所掌握的資本份額總數超過四分之三,則大會有權進行表決,關於公司成立的決定的表決要超過與會創立者表決票數的四分之三,對其他問題的表決按服從多數計算.
公司固定資本最少不得低於2000拉特.固定資本的增減應寫入公司章程,固定資本的增減只需參加者大會表決通過.
在參加者大會對公司年報和收支確認後,公司利潤應有不少於5%被列入儲備基金,其餘利潤的使用由參加者大會進行決定.公司參加者不能強制留下紅利由公司支配,也不能將得到的紅利強行退還給公司.三年內沒有被分配的紅利所有權歸於公司.
公司要破產時,破產人依法宣佈公司破產開始並單獨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在發佈破產通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要提出賠償要求,破產人要向拉脫維亞共和國企業註冊局通告公司破產決定,在破產結束後要向參加者大會提供破產期間的全部帳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