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不超過拖欠稅款總額5%的附加費及在到期繳稅日起計6個月後,徵收不超過未繳付款項總額(包括已加徵5%的附加費)10%的附加費.
如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後納稅人仍未繳交第一期暫繳薪俸稅或利得稅,第二期稅款將視爲立即到期論,本局將就應繳稅款總額,包括第二期稅款徵收5%的附加費.
如納稅人在到期繳稅日起計6個月後仍未清繳未付款項,本局可再加徵10%的附加費.
如納稅人仍未清繳包括任何已加徵的附加費在內的應課稅款,則本局通常會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
任何人接獲追收稅款通知書,必須於法定時限內,將因該拖欠稅款的納稅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關拖欠稅額的金錢(如有的話)交予稅務局.如該人士未能照辦,則須個人負上他被規定繳付的全部稅款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