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規則
問:
享受零關稅產品如何界定原產地?
答:
確定原產地規則爲:
完全在港澳獲得的貨物,其原產地爲港澳
非完全在港澳獲得的貨物,只有在港澳進行了實質性加工,其原產地纔可認定爲港澳
問:
如何取得服務者提供證書?
答: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或其它有關條例註冊設立,並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的公司 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判斷標準爲:
業務性質和範圍:在香港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應包含其擬在內地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
年限:已在香港註冊或登記成立,並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或以上
利得稅:在香港經營期間依法繳納利得稅
業務場所: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應與其業務範圍和規模相符合
僱用員工:在香港僱用的員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應佔其員工總數的50%以上
問:
內地與港澳分別進行的加工工序和增值可否合併計算?
答:
不可以合併計算.
問:
享受零關稅的產品是否最後工序都要在香港或澳門完成?
答:
非完全在香港或澳門生產,或獲得享受零關稅的產品只有在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規則時,纔要求最後的製造或加工工序在香港或澳門境內完成.
問:
澳門享受零關稅的貨物可否經香港轉口運輸?
答:
澳門貨物經香港運輸,僅是由於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在香港未進行貿易或消費、在香港沒進行任何加工(除裝卸或保持貨物處於良好狀態所需的工作外)
問:
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物料是否可以享受零關稅優惠?
答:
不可以,即使該貨物符合香港或澳門原產貨物的標準.
問:
享受零關稅的產品在進口時是否有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限制?
答:
內地不對原產香港或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關稅配額.
問:
享受零關稅的產品是否仍要徵收增值稅?
答:
享受零關稅待遇的產品仍要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
問:
什麼是從價百分比標準?《安排》中有多少種產品要求滿足增值百分比標準?
答:
「CEPA」中的「從價百分比標準」,是指完全在香港或澳門獲得的原料、組合零件、勞工價值和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合計與出口製成品離岸價格(FOB)的比值應≥30%,並且最後的製造或加工工序應在香港、澳門完成.「CEPA」中沒有單獨要求滿足「從價百分比標準的產品」,而是將此標準與其它標準混合使用.
問:
從價百分比應如何計算?
答:
「從價百分比標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般問題
問:
成立外資企業後,需要多長時間才能成立分公司?
答:
除了貨運代理行業對成立分公司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外,其它港澳投資的企業在正常經營後均可隨時開設分公司.
問:
在香港成立的子公司,能否享受《安排》規定的待遇進入中國內地市場?
答:
該子公司如符合「CEPA」關於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便可以享受「CEPA」中規定的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