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的命名一般會較自由,一般只要不重複就可以使用,僅有個別的詞語在用作公司名稱時,政府會有管制,或收取一定的費用.
香港政府允許公司名稱含有國家名、集團、控股、實業、投資、協會中心、基金會、研究所等字眼;公司名稱前面還可以加上地名及自己的姓名和家鄉名稱,完全體現個性化.
不過,由於香港的官方語言是英語,每一個香港有限公司都必須有一個英文名稱,而中文名則是可選的.
1997年4月1日起,使用中英文混合的名稱這一法例被廢止,因此在1997年4月1日之後成立的香港有限公司,是不能使用中英文混合的公司名稱的,而且英文名稱必須由3個或以上英文字母組成.
香港法律對於公司名稱中的"金融""投資"等字眼是不受管制的.成立香港有限公司名稱可以用"銀行"的字眼,但是要先向政府銀行的監管局申請銀行的牌照,之後纔可以用"銀行"的字眼去設立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