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需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來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件.
二、須繳納利得稅的先決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以及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三、離岸公司(即在香港境外註冊成立的公司)是否需要繳納香港利得稅?
《稅務條例》並沒有豁免離岸公司繳納利得稅的條文規定.離岸公司是否須要繳納利得稅,須視乎該公司在港的業務性質及範圍來判定.
四、在什麼情況下離岸公司須要繳納利得稅?
一般來說,一間公司如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並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便須繳納利得稅.這項原則同樣適用於在香港及在海外註冊成立的公司.
五、稅務局怎樣判斷一家公司是在香港經營業務?
這個問題必須根據事實覺得,每一個案的情況都不同.不過,應注意的是,公司不一定要有大量的業務在香港纔算是在香港經營業務.此外,公司在港的代理所進行的活動,亦可以列爲有關的考慮因素.
六、稅務局怎樣決定一家公司的利潤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這也須根據事實來決定.一般餘額則是要查明該公司哪些活動產生有關利潤,以及這些活動的進行地方.如欲進一步瞭解稅務局在決定利潤低於來源方面的意見,請參閱《香港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利潤的來源地》.
七、一家在香港經營業務的離岸公司,有什麼申報固定需要遵守?
在香港經營業務的離岸公司,須遵守與香港公司相同的申報規定.基本的規定是,該公司須向稅務局的商業登記署申請登記其業務,並提交當局向該公司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
如該公司在任何一個課稅年度有應課稅利潤,但仍未收到稅務局的報稅表,則該公司須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完結後的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需要課稅.
此外,公司須備存足夠的英文或中文記錄,一邊易於確定應評稅利潤,並須在該記錄所關乎的交易完結後,將該記錄保留至少7年.
八、離岸公司有什麼特別需要遵守的稅務規定?
基本上,離岸公司與香港公司的處理方法相同.不過,如果公司份屬非居港人士,就必須注意一下事項:
1.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源自香港的利潤,都必須直接納稅.
2.非居港人士與密切關聯的居港人士之間如有業務往來,而經安排後,居港人士不獲任何利潤,或所獲利潤低於正常水平,有關業務可能會被視爲由非居港人士經居港人士爲他以代理人身份在香港經營.
3.公司是否屬非居港人士主要根據事實覺得,離岸公司不一定就是非居港人士,這一點必須留意.
九、離岸公司如何能更加確定公司的活動是否需要繳付利得稅?
公司可以考慮把預計的交易或安排,根據《稅務條例》第88A條申請事先裁定,申請時須繳交費用.申請程序詳列於《香港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1號:事先裁定》.
十、收到稅務局下發《報稅表》必須要申報嗎?
根據《稅務條例》而徵收的稅款,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稅款,須被當作爲拖欠稅款,而須繳付該筆稅款的人,須爲本條例的施行而被當作爲拖欠稅款人.
十一、不提交報稅表、報稅表申報不確等的罰則:(稅務條例第80條)
1.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第51C條的規定辦理報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法庭可命令該名被定罪的人在該命令所指明的時間內作出其不曾遵辦的作爲.
2.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
(a)漏報或少報本條例規定須代其本人或代任何其他人申報的資料,以致其提交的報稅表申報不確;
(b)在根據本條例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的有關方面,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c)在影響其本文(或任何其他人)的繳稅法律責任的事情或事物方面,提供不正確的數據;
(d)不遵照根據稅務通知書內的規定辦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爲罰款50000元及相當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額外罰款.
3.以及相等於一下少徵收的稅款三倍的罰款,少徵收的稅款指因報稅表的申報不確、不正確的陳述或資料而少徵收的稅款,或假若該報稅表、陳述或數據被接受爲正確則會少徵收的稅款,或因該人不遵照稅務條例發出的通知書內的規定辦理或不遵照第51(2)條而被少徵收的稅款,或假若該等不曾遵辦事項沒有被發現則會少徵收的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