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0年代末通過有關境外公司註冊的法令,在一九八七年及次年頒佈國際公司法與相關法例.而後爲更簡明且符合亞洲市場之需要,國際公司法修改諸多規定,多仿效英屬維京羣島.
1. 容許境外公司於證書執照上,加中文名稱於英語名稱後,可方便觀看.
2. 薩摩亞羣島允許國際商業公司可同時遞交中英文的公司章程在政府的公司註冊處內,是目前唯一具有此特點的海外註冊地之一.
3. 設立的西薩摩西亞公司的標準可發行股本都是美金壹佰萬元,對於大額法定資本的公司並無收取任何附加的政府資本稅費,節省不少開支;而薩摩亞公司的註冊資本額無論多少,其政府年費都不變.
薩摩亞最初在80年代末引入根據庫克羣島法例制定的離岸公司法例,其後不斷改良,務求令有關法例更簡易明確,容易履行,以迎合亞洲市場的需求.有關法例的要點包括:
公司註冊證書除可包括英文公司名稱,還可根據適當規定使用中文( 和其它語言的) 公司名稱;
文件可以任何語言存檔,存盤時須連同英文譯本和正確翻譯之聲明書一併遞交.薩摩亞羣島允許國際商業公司同時遞交中英文的公司章程在政府的公司註冊處內,是目前唯一具有此特點的海外註冊地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