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on Xiaobian幫助您簡要回答。可以說,香港的很多公司都說他們想“報稅”,但他們不需要納稅。 香港利得稅是就香港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經營的“來自香港的利潤”徵收的稅項。利潤是指“應稅收入”減去“可扣除的開支和津貼”。至於什麼是“來自香港的利潤”,可以說簡單,可以說是複雜的,甚至還有一些灰色地帶。該人士是否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這主要是事實。雖然,根據以下情況,在某些情況下,個別企業被視爲在香港經營,即使該人從香港獲得利潤,也並不一定意味着他在這裏開展業務。因此,確定是否在香港經營非常重要。 例如,一家美國製造商在香港銷售產品,訪問香港的銷售人員花費大量時間在香港建立和談判銷售相關產品。然而,製造商認爲它只能被視爲與香港有業務關係,不能被視爲在香港經營,因此其利潤不需繳納利得稅。如果他在香港設立倉庫並僱用一名常駐推銷員,他最有可能被視爲在香港經營。因此,有必要確定這些香港企業是否會產生來自香港的利潤。 在香港成立公司後,公司必須“協調”業務,這是“公司條例”(又稱“公司法”)的要求。公司可以準備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也稱爲損益表),總分類帳,傳票和所有業務原始憑證。然後公司需要在成立後的18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並向股東提交報告。稅務局通常會在有限公司成立後的18個月內發出第一批《利得稅報稅表》。公司通常需要在一個月內完成並將其與審計報告和利潤計算表一起返回稅務局。逾期提交《利得稅報稅表》將受到罰款或“評估”,除非得到稅務機關的批準。稅務局將爲公司在《利得稅報稅表》報告的利潤“評估”發佈一個共同的“稅務清單”,並要求在指定日期前繳納稅款。如果稅務局不認爲“納稅年度”沒有“應評稅利潤”,則不會對公司徵稅。



